严肃考场纪律,杜绝考试作弊现象,是建设良好校风、学风的一个主要方面。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客观真实地检查教学效果,培养学生勤奋好学、公平公正的学习风气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91111威斯尼斯人APP学生管理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对考试纪律及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,做如下规定:
第一章 考试纪律
第一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,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,在指定座位入座。凡迟到30分钟以上、未经请假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考的考生,均按旷考处理。旷考学生,该课程成绩作0分计,登录成绩时,注明“缺考”字样。考生迟到未超过30分钟,须征得主监考教师同意,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。
第二条 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,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。未带有效证件或人、证、名不符的考生,不能参加考试。
第三条 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参加考试。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、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类工具(如电子辞典、计算器等)、任何书本、资料;开卷考试只准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书本、资料和电子类工具。除考试课程允许外,所有课本、笔记本、参考资料、草稿纸、通讯工具(包括手机)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,若已带入考场,须在考前自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。开考后,被查出携带上述物品入座者,一律按违纪处理。
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。在考试过程中,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,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,须经得监考教师的同意,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。凡擅自离开考场者,均按交卷处理。
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,认真、诚实、独立完成答卷。不得随意起立、走动、交头接耳、东张西望。不得抄袭他人答卷、夹带、传递纸条、交换答卷、为他人提供方便、请他人代替考试、代替他人考试。
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,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,如有困难,应举手示意,由监考教师处理。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,可向监考教师举手询问,不准询问其他人员,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。
第七条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准时交卷,不得故意拖延。交卷时考生将试卷留在桌子上,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,方可退出考场。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。
第八条 考试严禁违规违纪,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,应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的处理,停止考试,上交试卷和作弊工具,在《考场记录表》上签字认可,若考生拒绝签字,监考教师应将考生拒绝签字情况记录在案,同时应有2名以上同考场其他考生作为证明人,在《考场记录表》上签字认可。
第九条 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。
第二章 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类
第十条 在考场内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违规(违反考场纪律)。
1、不按指定位置就坐,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;
2、分发试卷前,不按监考教师指令将书包、通讯工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本、资料、用具上交或放在指定地点;
3、监考教师要求考生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;
4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;
5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与其他考生交谈,且不听监考教师警告;
6、事先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抄写于墙面、桌面或其他地方,但未构成抄袭;
7、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;
8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。
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,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违纪(作弊):
1、抄袭或偷看考场内其他考生的答卷、稿纸,抄袭或偷看事先抄写于墙面、桌面或地面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(包括故意移动传递答卷让邻座抄袭);
2、在考场内夹带、传递字条或利用通讯工具、电子辞典、计算器、工具书等物品抄袭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,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;
3、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、笔记、资料、电子用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;开卷考试中交换书、笔记或有关考试的资料(包括交换的双方);
4、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;
5、考试时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,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,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;
6、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;
7、参与团伙作弊;
8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达50%;
9、考试后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;
10、经巡视、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。
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严重违纪(严重作弊):
1、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;
2、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抢夺他人试卷;
3、组织团伙作弊;
4、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、作弊材料;
5、使用高科技手段(设备)作弊;
6、造成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;
7、对监考教师有谩骂、攻击或威胁行为。
第三章 考试违规违纪处分
第十三条 凡考试违规者,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。该门课程成绩无效,在登记成绩时注明“违规”字样,记入其学习档案,对其违规情况进行通报。准予参加正常重新学习。
第十四条 凡考试违纪者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该门课程成绩无效,在登记成绩时注明“违纪”字样,记入其学习档案,对其违纪情况进行通报。准予参加正常重新学习。
第十五条 凡考试严重违纪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该门课程成绩无效,在登记成绩时注明“严重违纪”字样,记入其学习档案,对其严重违纪情况进行通报。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参加正常重新学习。
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考试违纪达两次者,作开除学籍处理。
第四章 考试违规违纪处理程序
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规或违纪,应当场指出并责令违规或违纪考生停止考试,做好考场记录(含违规违纪事实、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),填写学生考核作弊处理登记表,监考人员签字认可。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记录、违规违纪考生试卷及作弊证据报送教务处。
第十八条 教务处核查审定上报的处理意见后,做出处分意见,处理程序按《91111威斯尼斯人AP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中程规定序执行。
第十九条 违规或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加强考试纪律教育。
第五章 其 他
第二十条 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,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及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。凡国家考试有专门规定的,按专门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考场配备摄像监控设备,摄像电子记录结果可作为作弊认定依据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院政发〔2010〕80号文件同时废止。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